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并对光伏领域做出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伟大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