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与中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是民商法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只就自己的出资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考虑到中国太阳能企业的投资者大多选择在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本系列报告的第一讲便选择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国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程序,以及设立后运营中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章程(又称公司合同,或者股东合同)的签订开始,以在公司住所地所属基层法院的商业登记册上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结束,包括以下步骤:
(一)需要母公司准备的材料
1)母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上面盖有工商局的章。将这份材料拿到国内任一公证处做公证。然后将这份公证书进行双认证。所谓双认证是指先由省外事局或者中国外交部认证一次, 再由德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一次。(即Apostille)
2)上述母公司"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上,一般都会有母公司法人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如果没有的话,则还需母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出具母公司法人代表的证明材料。然后走和上述材料一样公证加双认证的程序。
3. 如果母公司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来德国办理子公司注册事宜,则需给予办事公司注册的德国律师一份授权代理书,授权律师来处理设立子公司事宜。律师会起草好这份授权代理书,母公司法定代理人应拿着该份授权代理书到德国驻中国使领馆签字,由德国领事对该签字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后,将授权代理书原件寄给律师。
该授权代理书应该包括与建立子公司事务相关的所有重要内容,也就是以下内容:
u 子公司的名称
u 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5000欧元
u 子公司的营业范围
u 子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u 子公司股东
u 子公司住址
u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u 是否免除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的禁止性规定
(二)章程的签订
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立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并在交易中使用的名称。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公司名称。但是,名称中必须附有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GmbH)。拟设立公司名称必须得到审查,该名称是否允许注册,是否符合名称真实性原则,是否包括具有误导性的描述,是否会损害其他公司的名称权等。
2)公司住所地
拟设立公司必须选定一个住所地。即拟注册法院管辖范围的所在地。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个在德境内的固定通信地址,而其管理中心则可以设在国外。
3)经营范围
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设立目的及营业范围,而且应该尽可能的详细描述,又包括的尽可能广泛。
4)注册资本和投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欧元并由一笔或多笔投资组成。如果是全资子公司,那么注册资本由一笔投资构成。注册资本不仅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实物投资必须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2008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创设了一种微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欧元。但是法律对此有特别的限制,尤其是在公司的盈利方面。
5)拟设立公司的法人代表
任何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记录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拟设立公司的法人代表,包括母公司的法人代表。该法人代表在经理在德国的外国人法上被归为自由职业者,他不需要一定居住在德国,但必须事实上并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履行法定的最低义务。另外,在章程中还必须说明,该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即是否免除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拟同时指定两个以上法人代表,则还必须表明,某法人代表是否可以独立代表公司,或者只能与其他法人代表一起代表公司。
6)其他规定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一般在章程中还会有一些其他约定。如:关于法人代表的代理权和经营管理权的规定以及股东会的召开和进行等。
(三)到公证处进行设立公司的公证
带着撰写好的章程和股东名册,由母公司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德国律师到公证处对设立公司的材料进行公证,申报公司登记注册。拟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还应该就有资格并愿意担任法人代表的文件在公证处签字,保证自己从未因破产中的刑事违法行为被判刑,及未被禁止过从事某项职业。如果拟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来德国,则应该拿着该份文件到德国驻中国使领馆签字,由德国领事对该签字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后,将授权代理书原件寄回。
(四)注册资本的缴纳和开立帐户
母公司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德国律师,或者拟设立公司的法人代表都能以所谓的"设立中的公司"(缩写为"i.G.")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开立帐户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章程,和申报商业登记注册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资本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并不得低于12500欧元。其余部分的资本由母公司根据营业需要注入。
(五)申请公司在法院商业登记册上登记
公司住所地所属辖区的地方基层法院是公司登记的主管法院。申报商业登记册上注册登记需要以法定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章程的公证件副本
2)拟注册公司股东名册,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和认缴出资额
3)拟注册公司关于从未因破产中的刑事违法行为被判刑,及未被禁止过从事某项职业的书面保证
4)银行出具的的资金证明
5)公司的邮寄地址或办公地址
法院商业登记机关将根据德国法律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审查完毕后,将会把拟注册公司的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等相关信息登记在商业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发送公司登记证明,至此,公司正式宣告成立。